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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
8 Y: c9 z- m, q/ {& y9 p物简介! c! j8 o+ L, g. F" V
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
, o- ^2 @5 M ?$ N$ T对话动机2 O/ p( W( E8 h
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
2 c4 N- L3 m' \4 u7 a* H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) d0 P$ f6 o* ~& x+ U# R
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8 A9 g* ~# R3 l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
7 n" I) ^' W4 v' D% C, f, |3 O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
9 f) U1 X- T ^6 f1 j0 n% m9 N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
6 Q! F' D! b1 K/ R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
$ b) ^" O/ v& R5 q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
+ o5 ^# x5 s, W z' ] H$ E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, v5 O2 O; t. v, g& t
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# N' ~3 V, z/ {; I# R
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
/ Q5 P& U$ e. R, {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! |3 x: ~$ c- s [4 _& s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
6 ?7 i( f5 f. g0 `2 h% ?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
. C) E6 ], X$ k) o1 U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
, w! V- t6 T" d3 K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) h3 j; Y8 u/ X9 g. z; U) P9 M! h; e2 D# q
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
- v/ ^3 V5 {- P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/ C5 v5 i6 H5 M' [& H$ |
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4 d* l+ l" G- F. l+ N7 F0 [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3 q3 U. D6 N$ Y" d
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4 z( b. k2 N0 e' c: S
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% ?$ E7 m% I& u. x
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
/ r+ G, b" Y( k; H* V5 Y( }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+ b J8 a+ N& k* _4 O
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$ e/ a4 \1 T1 d# [% \: Q
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' ~+ W$ P( @2 I+ O4 ]7 {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U# c6 N) [7 a! d. \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
) A- s; r: T S* F- V; ]) t5 g6 _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
) `: V2 S& Q p. t' X; c4 L5 L5 a! w- I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- ]# U+ Y# O8 w& w
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) Z6 r G7 h% A$ A, Q5 N
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" y9 |4 f2 Z9 D6 E1 m* O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
! T! Q- Z* Y$ @4 {) `+ |5 g" S' T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
0 r% `5 _# _1 z' p3 c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
. q7 e5 H. D3 ~% X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0 v( _) k& p `* P8 j/ J
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, G' Q! N7 k0 z! x3 k
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8 Q- s0 x; \& j, x4 j, j2 {$ K
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4 l4 r! Q K$ ?/ v. i' _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
- R a$ @6 o0 Q4 w% o8 e! B, g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) Z# H% h. ]4 q0 B; X5 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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