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例“闯黄灯案”被罚者称罚款无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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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7 11:1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4 a9 T9 H5 P" S7 n. y* V7 b- n
物简介% O; [8 Q0 ~7 E1 e; Y6 u
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& ~  G- d- k1 K; b% E
对话动机8 ]) d; r8 y9 {3 V
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9 h& q5 K4 V* d5 `' S
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, \4 s$ |& V) T- T5 H5 S
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2 F; Y$ C, _) G5 F9 C3 j2 w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) v7 y2 a6 m" ~; g
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
- f! w6 f9 Z' E3 V/ M6 N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
* |$ o7 \7 y6 a& H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
( f; H# r" N: ]- v4 G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2 |6 B. V2 I$ H+ ]; o3 M: z
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8 U% H# U; Q3 l$ x/ b+ L! w
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2 O+ Z% N( f2 K
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) e, b, k( `" z$ k, y1 J: c
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( `8 G5 @! y" a! o8 Y; Q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# b6 A4 f, q  g- B1 w' X' v% l
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2 s( Z/ ]8 B3 d7 X+ e6 C7 C* l
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
- t8 y! z4 V: J2 _; w: h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
1 P: R/ e$ I! C& s: i: w  f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
" g1 K' `4 M7 e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/ O* N- r1 i+ V8 y4 v" ?$ ]
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( Y9 a, f& X5 Z: W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( [$ X. ^; E& t6 f! m% ~! y
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
0 S0 p5 e' }, h$ R( e( W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) k6 [% r  B! C" n- s+ o7 W
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, p2 x4 Y( L% A6 l# f
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& C* [7 {+ t, F) T, p, c$ N( m: S
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
0 z+ }0 e# h0 J* Z: f; W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/ n- U  |- b1 M1 Q' h  q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, X: ^) z5 W/ o, w; C" b& v6 |. A+ q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& i+ H+ `9 S' K! H" E, z
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
9 K8 H4 [( L* K( y# d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
; }( q" G1 Z- X: {( a6 j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( k$ s9 e5 T8 U/ U( }- T4 a
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) S) t6 K7 @4 i# ?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, v& }- w6 }# W/ Z& T
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1 E* d0 {+ P+ A
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
! n4 h* x9 C6 ]  _0 y- U# J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* q4 T. D: k6 O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" ^( ^8 v5 o5 l' z$ x
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
; `8 U  z$ j6 M" i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" G& k; W  e& d* V2 K, T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
2 K2 E! B4 f$ u9 p; V6 Q0 n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5 X7 k* I1 X: V& t7 \6 p6 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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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zr
发表于 2012-4-23 01:3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连个交通灯都理不好的国#,还要释法,无语,真它妈的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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