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例“闯黄灯案”被罚者称罚款无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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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7 11:1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$ L$ X- u/ q1 p# ]0 ]
物简介
7 J7 B3 a' R+ {2 ?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0 g8 o6 j! k$ j5 C
对话动机
# L* m3 j2 [  o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1 Y1 r8 y+ I" ~! R; i
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9 {* P- c; B3 Q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8 q  D: ?, H- \; e# W3 n( @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
0 ]' r8 v% s9 g# c; @+ D7 l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
& C$ ~9 d/ `+ U0 I9 ?) t# \6 U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
  c  o7 B1 y+ ?7 `) J9 A: _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# Q8 W3 ^) u& o; r8 f$ L8 q- \* w
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8 i7 N$ C8 p! D* p* Q$ y& d- ?) X" M
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
. {: j/ V4 X: x0 [/ b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
2 q3 C7 q" L5 ?" F1 p' Y7 Q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
* r9 L; b! K: P* @1 @* X1 b+ {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$ Y  i. V$ F2 f# A8 {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! Z2 R, u6 Z! P% g
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1 X& I. K, V& W3 n  Z
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7 N+ t$ z) z" ]7 L  p
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: Y8 f/ w+ [) o$ D# L
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
# P1 G+ ^; D* X1 h" w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  t2 G& j0 o8 X) D9 a0 s
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7 X4 J( Q% @# k! j& r8 m- j6 \8 R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
3 a4 x' l- ?" k* u! q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
: A# W& F. T& J# X9 O4 a) d. Q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
1 K' y( S6 f$ J  {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+ O& ?) q+ u) }1 G) p5 J' L
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
0 p& X1 g0 [5 o% }( j. @+ X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1 I$ b! l. Q6 Z5 C3 c6 U4 E9 _8 q
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! e  R  N3 B& ~4 k+ v+ r4 S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2 k6 r9 o0 m# y2 ^8 B0 G" j$ T$ q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
, r% P  W% W0 O% t' \) [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
3 w8 y# g9 d+ L9 k0 d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+ V! R. n: i, f7 M1 U* c6 c8 {
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) v$ E# I/ J  [, m6 W7 k. V
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3 b5 e! u: _% w! m3 {
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. l! B- ^0 }; a, w
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
! g, r# p9 C& p7 u5 E9 H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8 @# T8 w5 n3 ~" d* \4 `2 ^, d
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$ n7 J+ B8 R- X; C5 L$ a# W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0 Z) c! I/ J; {1 B$ G6 J
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
) c( e3 f) f6 @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7 e$ [( i, j& S' z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" d7 \! ^" F  ~; ]0 O$ y
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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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zr
发表于 2012-4-23 01:3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连个交通灯都理不好的国#,还要释法,无语,真它妈的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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